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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服务指南

日期:2023-04-07 浏览:


一、事项名称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二、服务内容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五、实施主体

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六、办理条件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七、申请材料

1.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八、办理形式

由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公布具体鉴定地点和地点。

九、服务时间

由各地自行公布。

十、办结时限

限时办结(6090个自然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邮寄。

十二、收费及标准

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400/人次。

十三、咨询方式

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公布具体办事咨询、查询途径、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公布具体监督投诉渠道。

十五、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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