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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服务指南
日期:2023-04-07 浏览:次
一、事项名称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二、服务内容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五、实施主体
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六、办理条件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七、申请材料
1.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八、办理形式
由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公布具体鉴定地点和地点。
九、服务时间
由各地自行公布。
十、办结时限
限时办结(60—90个自然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邮寄。
十二、收费及标准
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400元/人次。
十三、咨询方式
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公布具体办事咨询、查询途径、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公布具体监督投诉渠道。
十五、备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