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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服务指南
日期:2023-04-07 浏览:次
一、事项名称
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二、服务内容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四、实施依据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五、实施主体
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六、办理条件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申请材料
1.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八、办理形式
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九、服务时间
由各地自行公布。
十、办结时限
限时办结(60—90个自然日)。
十一、结果反馈
当场送达、邮寄。
十二、收费及标准
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收费:300元/人次。
十三、咨询方式
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公布具体办事咨询、查询途径、咨询服务热线12333。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公布具体监督投诉渠道。
十五、备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