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证明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人事证明 |
服务对象 | 需要根据档案内容出具人事证明的人员 |
设定依据 | 1.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发〔1998〕10号)第四条第一款;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三条。 |
受理单位 | 自贡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
申请条件 | 我中心存档人员 |
申报材料 | 1、本人办理需出示身份证原件。2.本人委托他人办理,需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书。 |
办理流程 | 1、存档人员要求出具人事档案有关证明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提供证明所需单位名称及证明用途; 2、工作人员审核档案中已记载材料,按规定出具证明。未记载的特殊情况需要证明的,本人或单位应提供与所办内容相符的材料后,视情况对外证明;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办理时限 | 现场办理 |
办理地点 | 自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服务大厅 |
咨询方式 | 0813--2214025 |